问:兵役法修正案为什么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
答:培养国防生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加快解决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短缺问题,作出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工作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四总部先后制定出台了20多个法规性文件,这些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地规范了国防生招收、培养、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依托高等学校选拔、培养国防生的制度,国防生已逐步成为现役军官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因此,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
问:兵役法修正案对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修改后《兵役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军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军官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问:兵役法修正案关于伤、病、残军人的抚恤优待和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规定,伤、病、残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问:如何把兵役法修正案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措施落实好?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本法有关条文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将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明确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证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问:兵役法修正案对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一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处罚办法由原来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明确了领导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兵役工作责任义务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