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
对于中央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实施办法》强调“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