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虾定罪,大鱼开溜”?
2010年12月,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基本认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但最后判决:认定元盛公司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犯罪,对元盛公司处以罚金200多万元,张建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林某和林某某却未被追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只是以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称买假发票是张建自己决定并实施的行为,他们此前并不知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在二审中认定,林某、林某某、荣某明知元盛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前提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却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元盛公司被处罚金200多万元,张建也被关进监狱。而林某和林某某则很快被释放出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此案的民警吴如善。他说当初此案立案后,他们经过了长时间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据链条准确完整,经侦部门出具的起诉书指控罪名与检察院公诉书指控罪名一样。在他这么多年的办案生涯中,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和检察院一起指控的罪名不被法院采纳的,这是唯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