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高校信息透明作出的调查报告。《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报告》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教授时,她表示,网络应成为高校首选的信息公开方式,可通过学校网站、网上留言板、电子邮件、BBS等网络沟通模式传播高校信息。
事实上,很多高校官方网站都设立了校务公开专栏,为何信息公开调查结果让人失望呢?
王敬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2年2月6日,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颁布实施后,出现《意见》和《办法》并行的局面,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混乱。比如,《办法》与《意见》各自规定了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意见》规定校务公开的实施机构为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为校长办公室或者学校办公室。
王敬波表示,校务公开主要是对高校内部事务的公开,信息公开涵盖了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的全面公开,公开内容更趋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程序更加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校务公开制度成果的总结与升华,所以校务公开走向信息公开将是发展的必然。
而在本次测评活动中,测评员就发现仍有个别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停留在校务公开阶段。王敬波认为,各高校应当利用现有校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平台和工作成果,扎实推进信息公开。
而从《报告》各项指标的调查结果看,有的相当不理想。王敬波认为,对于高校信息公开,网络应成为首选的信息公开方式,可通过学校网站、网上留言板、电子邮件、BBS等网络沟通模式传播高校信息。在主动公开方面,高校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网络化建设,比如在网站主页上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将《办法》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地在专栏上公布;同时信息公开专栏要公布本校实施信息公开的细则、指南和目录,还应开设专门的信息公开信箱、留言板、BBS和博客等交流反馈系统;还要逐步建立统一的学校公共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门户,面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综合信息检索服务。
最重要的是,高校应建立细化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虽然有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责任追究规定,但只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简单重申,没有探索出符合高校特点的监督方式,也没有更多的细化规定,使得监察部门的监督缺乏程序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