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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病该不该向月嫂索赔?法官提醒请月嫂要擦亮眼
2017年08月21日 08:31:23 来源:北京晨报 何欣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进以及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家庭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的护理服务。月嫂行业俨然成为朝阳产业,月嫂市场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月嫂薪酬更是水涨船高。但同时,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房山法院结合几起涉及月嫂服务的纠纷,以案说法,提醒各位准父母在选择月嫂时留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起诉月嫂生病传染宝宝

  高先生在妻子怀孕期间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选派高级月嫂方大姐为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提供产妇以及婴幼儿护理,服务期共42天。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即支付了服务费1.8万元。

  孩子出生后,方大姐依约到高先生家中照顾产妇及孩子。不久,高先生的孩子因病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肺炎。孩子病好后,高先生认为方大姐没有社保部门颁发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或高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书,此外,方大姐在护理过程中给新生儿喂食奶粉的次数和总量经常超标,造成孩子呛奶。同时,方大姐在护理婴儿期间患有感冒,仍继续看护孩子,导致感冒病毒传染给孩子进而引发肺炎。

  高先生认为,正是由于家政服务公司委派的月嫂方大姐不具备母婴护理的专业知识以及资质,且存在重大过失,给自己一家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因此起诉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1.8万元,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索赔诉求

  被告家政服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委派的月嫂具有相关从业资质,通过专业考试,且在服务期间,高先生也曾以书面形式对月嫂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家政公司表示,月嫂只是服务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高先生之子患病与月嫂服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诉讼中,法院查明方大姐作为月嫂,曾受过正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了培训合格证,还持有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同时,在护理高先生孩子的过程中,方大姐每天都做了详细的护理记录。根据记录上的信息,方大姐给高先生家宝宝喂奶粉的时间间隔、次数、食用量与所用品牌奶粉的建议喂哺表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先生主张被告应为其指派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等资质的母婴护理师,但涉案合同对此并无约定,高先生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根据高先生之子所用品牌奶粉提供的建议哺食表及护理记录,其给孩子喂奶的次数及用量并未明显超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护理不当丧失泌乳能力?

  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怀孕期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月嫂许大姐,并和对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许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她和孩子,她为此支付8千元。

  李女士产子后,许大姐如约入住她家开始提供护理服务。但在护理期间,李女士的一侧乳房发生肿胀,并引起发烧,最终丧失了泌乳能力。随后李女士与许大姐解除合同,并重新从另一家家政公司聘请了月嫂,同时支付服务费1万元。事后,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自己轻信了许大姐的建议,没有及时就医,才最终导致该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此后不得不购置奶粉喂养孩子,身心遭受巨大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许大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因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

  许大姐辩称,自己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母婴护理证、健康证、高级护理师资格证书,具备提供护理服务的专业能力;至于李女士所诉的一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的问题,她认为母乳的分泌是由母亲自身的体质及健康状况决定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与该问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她已经与李女士解除合同关系,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单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系许大姐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与许大姐提供的护理服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故其要求许大姐赔偿相关损失缺乏依据,最终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 孩子患病诉月嫂索赔3万

  吴先生与月嫂刘大姐签订入户服务合同,聘用刘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他的妻子和孩子,并约定因月嫂过失导致吴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吴先生向刘大姐支付了服务费1万元。

  护理期间,吴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吴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刘大姐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等2.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月嫂被判赔偿一半损失

  刘大姐答辩称,自己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岗位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护理资质,在护理期间也尽职尽责,不存在不当护理行为;此外,自己在护理期间曾患感冒,向吴先生夫妇提议更换月嫂,但对方未予同意,而吴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先生提供证据,可证明吴先生之子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被告刘大姐进行日常护理,且刘大姐认可护理期间曾患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孩子生病与刘大姐在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护理孩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刘大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综上,最终判令刘大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5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聘请月嫂要擦亮眼睛

  随着二孩时代的来临,如何在“一嫂难求”的市场找到满意的月嫂,将成为很多准父母的一个新课题。对此,除去经济因素的考量之外,法官希望大家在作出选择时注意法律层面的风险。简单而言就是“一看、二查、三询问、四观察、五留证”。

  一看 指仔细、全面地阅读与家政服务公司所要签署的服务合同。尽量选择与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签署书面合同,避免达成口头协议。一方面是因为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通常明确记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经济实力显然要强于个人,公司的履责能力也强于个人。

  二查 指查询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的相关证件、证照等。建议在签约前最好看一下家政服务公司及其月嫂的相关资料、证照等。一方面可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另一方面还要核查家政服务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选的身份证信息、近期体检证明、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按摩师证等其他技术职业等级证书。

  三询问 指在面谈环节询问月嫂人选相关专业问题。通常在正式确定月嫂人选之前,会有一个简单的面试环节,即家政服务公司会安排候选月嫂与雇主见面。在此过程中,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有针对地询问月嫂一些问题。

  四观察 指护理期间注意查看产妇、孩子及月嫂的异常情况。如产妇或孩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尽早就医接受专业医生的诊治。如月嫂自身出现异常身体问题,更应予以妥善应对,避免在患病月嫂与产妇及新生儿之间造成交叉感染,引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五留证 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可根据月嫂提供的服务情况,在必要时适当留存一些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可将此作为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孩子的护理记录、双方的微信通讯记录、病历本、诊断资料、付款收据、服务合同、双方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录音录像、照片等。

标签:月嫂;索赔 责任编辑: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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