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庭审结束 新证据或使案情反转?

编辑:蒋敏华
导 语

12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名原告共向动物园索赔218万元。庭审持续了将近6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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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视频(网络图片)

  浙江在线杭州12月20日讯(浙江在线编辑 蒋敏华)12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名原告共向动物园索赔218万元。庭审持续了将近6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索赔两百多万元

  事件中,被老虎咬死的周某的女儿、丈夫和父亲作为原告,状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犯生命权。被咬伤的周某的女儿赵某,还状告园方侵犯健康权。两起案件共向被告索赔21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属于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被告仅看中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被告对周某的死亡及赵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三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另外,赵某还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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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网络图片) 

  动物园坚称无责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8月24日,就在这一事件发生1个月之后,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和事发原因认定。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认定称,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原告提交新证据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游客赵某中途下车后,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时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某受伤。这一事件发生后,赵某因其擅自下车的行为,一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12月19日的庭审中,赵某提交了两项有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一是动物园事发前曾被延庆安监局处罚过,原因是动物园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缺乏应急预案,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其二,赵某一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和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动物园和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是股东制关系,而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隶属于延庆区八达岭镇政府。“我们认为去年8月公布的政府调查报告有偏袒动物园的嫌疑。”赵某说。

  赵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若此次庭审判决不满意,自己会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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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庭审前接受记者采访(网络图片)

  [阅读延伸]

  对话当事人:索赔并非讹诈

  “我们一直没有否认过自己的过错,但不能因为我们的过错就掩盖园方的过错,希望法律能够公开、公平地审理这起案件,把责任划分清楚。”原告赵某在庭审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赵某看来,园方在提示牌设置、伤者救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她和家人申诉的主要理由,而索赔数额则是律师根据法律、伤情等多方面因素提出的,并非是“讹诈”。

  “如果法院判了动物园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赔偿,我觉得可有可无。”赵某强调。

  (综合法制日报、中新网客户端、中国青年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