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决定》明确强调,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其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治原则是不相符的,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各司其职,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捏在一起,去从事不符合司法机关性质的一些活动,这是违法的。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介绍,所谓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法庭经常被要求参与拆迁、计划生育执法、税收、环保执法以及城管处罚等等地方行政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姜明安说,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行政行为,作为具有中立义务的人民法庭都不能参与。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就是执法双方“说理”的去处,一旦参与了其中一方的单方面行动,自然就不能再居中“裁判”,就失去了制度设计的意义,堵塞了社会正义救济的渠道和手段。因此,姜明安教授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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