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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无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用担责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反方
不能以暴制暴不法分子有生命权
私力救济空间有限法律不容越界
见义勇为者为何又成被告
11月7日,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市民和媒体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追抢夺者遭高额索赔一案将于本月内在该院一审宣判。据主审此案的法官王泽文透露,该案争议较大,目前广大市民都在拭目以待,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将直接对公民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示范性和规范性的效果,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案情回放
驾车追抢导致死伤刚受嘉奖又成被告
去年8月14日下午,从南充来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经过圣灯乡附近时,抢走一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然后驾车逃逸。这时,正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的市民张德军从一旁经过,听到受害人的呼救后,立即驾车追赶胡、罗二人。
胡远辉驾驶摩托车高速驶上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张德军驾车紧随其后。追赶过程中,张多次喊“停车”。突然间,摩托车和奇瑞车发生碰撞,胡远辉摔下立交桥当场死亡,而罗军也受重伤,经医治后左腿截肢,鉴定为二级伤残。事后,成华区有关部门认定张德军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张德军被政府奖励500元。
今年5月,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递交控告书,称张德军故意用轿车撞翻摩托车,造成一死一残,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成华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胡家丧葬费等共计21余万元,赔偿罗军医疗费等共计35万元。法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原告:生命健康权应尊重
被告:防卫行为并无不当
因为此案争议性很大,成都市综治办、成华区人大和政协的十多名代表赶去参加了此案的旁听。
究竟是张德军在追赶中驾车撞飞了摩托车,还是摩托车慌不择路自己撞上防护栏后再反弹到轿车上,成了法庭辩论的焦点,这也直接关系到张德军被诉的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原告律师在向法庭总结陈述时说,张德军挺身而出追赶抢夺者,此行为难能可贵值得弘扬,但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张德军不应该用以暴制暴的方式,采取短距离逼堵这种不恰当的方式致酿成悲剧,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何况胡、罗二人只是抢夺,公安机关认定是治安事件,胡、罗二人错了,但错不至死。
但张德军的两位律师却认为,在主观上,张德军只是为了制止胡、罗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不想伤害胡、罗二人;客观上,张在追赶过程中采取的防卫方式也是恰当的,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胡、罗二人伤亡的结果完全是因为他们自己不接受见义勇为者的制止行为,仓皇逃窜、慌不择路造成的,张既没有故意伤害,也不构成过失伤害,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
张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这件事情让我忙‘惨了’,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费用,去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诉和辩护,甚至站到了被告席上,但如果下次遇到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照样会挺身而出!”
各方看法
正方:见义勇为不应担责
反方:道义法律不能混淆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不少人对张德军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誉,而对追究其刑事责任表示出极大的不解。
“如果真的追究了张德军的刑事责任,那以后哪个还敢去见义勇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有受保护的权利,但他珍惜自己的生命了吗?难道他不知道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包括生命的代价。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经济赔偿,追究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的褒奖,对守法者的亵渎。”四川大学的高远言辞尖锐。
在四川某媒体长期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刘先生说,从道义上来讲,应该支持张德军的义举。但道义的立场不能与法律的规定相混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在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足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何等重大的事体。而审理的结果,将不仅是谁胜谁负的问题,而是要针对种种模糊的概念作一个实际的判例出来,而这个判例,可以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做到什么程度合适,做越界了将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观点
正方:无因果关系不担责
反方:私力救济不得越界
针对交锋激烈的两种说法,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
首先,歹徒的抢劫行为在先,而从两车保持的距离来看,张德军也属于正常追赶。其次,从主观上看,张德军是见义勇为制止犯罪,他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但不排除张德军负一定民事责任的可能”。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教授认为,法律遵循因果关系,若歹徒死伤这一后果是自身操作不当引起,张德军追赶只是一个条件,条件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张德军就不负任何责任。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法学所研究员周友苏则有不同看法:“张德军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超过这个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
周友苏进一步解释道:“我们常说的私力救济主要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社会对刑事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公力救济。这样一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之间就常常可能发生一些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针对不少人提出的“见义勇为不应担责”的观点,周友苏认为,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而这种公平正义往往隐藏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它可能与社会一般的公正评价发生冲突。
“在依法办事的框架之内,如果能最大限度兼顾见义勇为这样一个大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是既能保护市民见义勇为行为又可维护法律尊严的有益尝试。”周友苏认为,法院既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尊重民众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