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上海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将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除了上述两类人群被纳入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公积金提取范围也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来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个人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但同时也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
单从名字上看,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自然是为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但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一项地方性法规却可能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扩大,让它成为困难群体的又一道社会保障。
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草案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规定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六种情形之外,“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用途不限于住房消费。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郁明介绍,《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要求本市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据悉,这在全国也是首创。《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提取范围放宽,但限于住房用途享受低保,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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