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0日讯 为保护我国环境,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管,我国将实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向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获得登记资格的收货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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