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概括十大优越性及破解难题七原则
随着法官助理制度在全国几十个法院实行试点,试点情况有喜有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昨天于北京召开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暨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上有针对性地强调:“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利大于弊。”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所遇到的问题,江必新指出,要正确认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司法权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队伍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是实行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突破口。
江必新力主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他第一次公开概括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十大优越性:使法官高度关注案件的实体裁判,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可以更多地审理案件,提供高级审判人员的利用价值;降低国家司法工作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将司法审判权集中在高素质的人手中,有利于司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改善法官的条件,提高法官的工薪;有利于建立一种隔离带和制约机制,形成不能为的机制;有利于缩小监督面,便于公众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实现老审判人员和年轻审判人员的优势互补、提高效率;有利于培养法官的后备人员,形成人才库;淡化院长和庭长的行政职能,有利于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可以成为破解行政化的机制。
江必新认为,要理性认识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可能带来的问题,要以解决现存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为着力点,加大法官助理制度的力度。
一是适当设定选任条件,太高了招不进,太低了不能保证质量;二是要规范法官与助理、书记员的关系,防止关系的非正常化;三是建立法官助理的考核、晋升和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四是优化配置审判职权,优化审判力量的组合,确保少出口、多产出;五是建立公开、合理、公正、公平的法官遴选和淘汰机制;六是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安排好退出人员的工作和待遇;七是在立法上解决法官助理的法律依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