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93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得查阅复印卷宗。(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开公正原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送司法建议。记者昨天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复法院说,新《办案规则》已采纳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民庭陈法官介绍说,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需要调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和举证情况。“比如当事人在法院的陈述,如果与仲裁阶段相互矛盾。另一方当事人需要以仲裁笔录作为反驳证据。”仲裁机关与法院并没有案卷转送机制,所以让当事人自己查阅复印仲裁材料是简单易行的,但部分仲裁机构拒绝当事人的查阅要求。
陈法官说,目前不服仲裁裁决到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大,且不断增长。每个案件都由法官到仲裁取证的话,既加大了法官的压力,也浪费了审判时间。去年10月,朝阳法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司法建议,不许当事人查阅复印卷宗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议修改。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有关人士电话答复朝阳法院表示,该部十分重视这份司法建议,专门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了解了所涉条文的执行情况。原办案规范并未明确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是将有关权力赋予各仲裁机构自行掌握。但部分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比较严格,以致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对此问题,已经在修订办案规范过程中采纳了司法建议的意见。 (刘杰)
法条链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