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孙彬、张旭东)近年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迅猛,为扩大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分配等利益纠纷却不断增加,信访量也随之增加。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支局局长何健忠专门作了调研并提出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何健忠代表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由于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法律救济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加上现有法律法规赋予村委会、村民小组很大的自治权、决定权,于是,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下,“出嫁女”“改嫁妇”“领养、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小城镇户口”“招婿”等类型人员的权益难以保障。一些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无法寻求司法和行政保护,容易出现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现象,进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对此,何健忠代表建议,应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或由国务院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条例》,对“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明确“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享有宅基地等方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同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做出具体的界定,以指导行政和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