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人民日报3月15日评论员文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五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二百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