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被公众解读透了的“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或将成为现实。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上,小概率的侵权赔偿似乎未必能让明星代言更为谨慎。于是,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共犯”一说。看起来振奋人心,实际上却让人很是纠结。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明星要成为假药劣药的“共犯”,绕不开“知道”这一前提。
在“知道不知道”这个问题上,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一者,明星毕竟与商家不属同一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以自己的知名度去兑现广告价值,在享有知情权上,未必比消费者更有动力,既然“知道”了还有可能获刑,不如直接“不知道”,省力省心;二者,“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者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一念及此,众生失望。明星们也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摆摆POSE,卖卖嗲,怎么什么事情都扯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上来?为什么公众总是和明星代言有着血海深仇似的?搞清这个问题,须明白两点:一是我国众多明星的确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譬如在美国,药品广告很少,医疗广告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英国允许药品做广告,但是不允许社会名人出现在药品广告里。我国则过于“开放”,就好比全球穿保暖内衣的大冬天,忽然有美女穿得异常清凉,公众关注一下可以理解。
二是在虚假广告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往往是“一个虚假广告倒下去,无数个虚假广告站起来”。《广告法》有用吗?有关部门的禁令能有多大的作用?乱象丛生的时候,柿子捡软的捏,这是人之天性。所谓公共事件,或者民意焦点,也绕不开这个常理。在公众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束手无策,所谓监管或广告发布制作者自律它律听得耳朵起了老茧的时候,忽然新出台的法律给了我们不一样的惊喜,拎出了“明星责任”,民意自然乐于积极跟进。
其实,公众心里都清楚,即使把假药劣药的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全罚到火星上去,也解决不了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不要追究其责任,罪刑法定,有多大权利,就得承担多大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在虚假广告问题上,只对明星代言热情高涨,体制机制却不能事前规制,却热衷于事后惩戒,实在很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