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9月4日消息(记者何伟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0分报道,开发商不配合,新小区业委会就一直无法成立,即使白费周折、千辛万苦的成立了业委会,新旧业委会在交接的时候也是难上加难。针对物业中的各项疑难杂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了《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可以撇开开发商,不再受开发商制约。
业主委员会不再受开发商制约
以往成立小区的业委会,大多需要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发展商和业主先成立筹备组,再到市房管局备案。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业委会因遭到开发商阻拦而无法成立。所以《规定》明确,业主代表连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委会筹备组人数的60%。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立可以撇开开发商,不再受开发商制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0名以上业主可联名书面申请成立业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属地国土房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业主书面请求后30日内,将会同物业所在地属地国土房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此外,《规定》还提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不过,采用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目前,关于业委会经费来源还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对此,《规定》指出,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设立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及报酬的,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账目应当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业主个人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查询。业主委员会不按时公布账目,无故不接受业主正当查询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公布账目、接受查询。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陈建新
秦兵:政府应在业委会成立初进行财政补贴
众所周之,一个小区的广大业主想组织起来并非易事。而且,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产生矛盾、冲突乃至流血,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这些事件的结果,大多数是“一边倒”——业主吃亏,权益还是得不到伸张。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是财力、人力、物力雄厚的组织,而业主往往是孤军奋战,以个人对组织,实力上的悬殊决定了结果。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是利益使然,而政府职能部门在这场利益的角逐中如何做好自己的裁判工作呢?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又是否能解决其中的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的房地产律师秦兵:他认为:对业主委员会来说,缺少经费和效率低下的投票方式是被开发商攻击的软肋,而此次广州出台的新规对此做了有益的尝试。
秦兵说:“这个规定有两点比较好,第一个它提出了付费,其实付费本来应当就是这样,但是它提出来了这一点,正视经济规律。第二点强调了电子投票,其实我们早就有规定,《电子签名法》,但是在很多小区没有关注这件事情,总是用纸质的投票成本太高。但是要想电子投票能够成为投票的依据,必须在业主公约,业主意识规则里面把这事写清楚。政府在推行示范版的业主公约和业主意识规则的时候,也应当把短信投票、网络投票、传真投票全部写进去。”
虽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这一《规定》指出,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设立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及报酬的,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是,业委会成立之前,各项筹备工作的启动经费还是空白,依然无法保障业主大会的正常运行。所以,秦兵认为,应补上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资金短缺,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
秦兵:“对于业主委员会来说,政府应该首先进行财政补贴,因为这个楼在建设的时候,政府又收了税,税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有所补贴,比如收了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成员一个人一个月补贴,每个小区限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三个月或五个月或六个月,有一个限额。大家因为有了补贴,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时候,相对来说比较积极,一旦有人积极了,这件事就能操作下去,不要做违背经济法则的事情,应该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