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造成4死1伤惨祸的孙伟铭死刑后,舆论哗然。四川高院二审,检方表示孙伟铭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天,四川高院公布判决结果,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车祸引起高度关注,除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以外,这个以生命为代价的“醉驾案”,正在唤起全社会对生命的敬畏。
一审判孙伟铭死刑,是为了表达对生命的敬畏。
孙伟铭的交通肇事行为不但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而且存在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基于对肇事者与受害者及公共利益关系的总体把握,防止公共安全面临更大的威胁、遭受更大的危害,一审判决孙伟铭死刑,有“惩一儆百”的意义。从这点来说,判孙伟铭死刑,是为了表达对受害者和公众生命的敬畏。
二审不判孙伟铭死刑,同样是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而且是更深层次的敬畏。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后,在遇难者悼念仪式上,放飞的气球是33个,敲响的丧钟是33声,悼念碑也是33块。其中包括了自杀的枪手赵承熙,虽然这名韩国人是凶手。校方认为,凶手本身也是受害者,因为他心理有问题,可惜没有及时得到社会、家庭的关心和救治,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孙伟铭生命意识淡漠终酿恶果,除了遇难者和亲属直接受损外,我们所有的人,都是这种行为潜在的利益受损者,从情理上讲,应该使用极刑严惩。但是,毕竟他没有主观恶意,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量刑上偏重。法律是刚性的,我们也在不断地强调“依法办事”,如果民意认为需要修改法律,也应有一定的程序,而此前,情理是不能替代法律的。否则,最终可能损害真正的法治公正。
而且,我们对禁止醉驾的惩处,从“底线”到“严重”这个区间,是否因为过于宽松,没有做到以预防为主,才姑息到了这么严重的地步?我们的“生命教育”、“法律教育”与“公民教育”是否缺失或者不足,才会有那么多的人有醉驾行为?我们的“酒文化”是否扭曲,以至于有人将其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还有,物伤其类,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即便是有罪的生命。
一次,不会游泳的苏格拉底趟水过河,不慎跌入深坑。一个正在河边钓鱼的人听到呼救,不但没有伸出援助之手,反而收起钓竿起身就走。后来多亏苏格拉底的学生及时赶到。不久,又有人也跌入深坑,大呼“救命”。苏格拉底和学生用一根长竹竿把那人救了上来,等发现正是那钓鱼人时,学生说:“如果知道落水的是他,我们无论如何都不会救他的。”但是苏格拉底平静地说:“不,救他,正是我们和他的区别。”钱钟书先生有一句诗也告诉我们:“此心忍死最堪哀”。孙伟铭正因为漠视他人的生命甚至自己的生命,才发生了这样的惨祸,不判孙伟铭死刑,正是表达了法律对生命更深层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