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专业力量尤为强大,为自己辩护的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知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据理力争、辩论激烈,昨日的庭审漫长而活跃。(昨天本报记者多次联系陈有西律师,但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很“傲”
开门见山要求法官集体回避
昨天早晨8点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重庆江北法院,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直到下午2时,审判长才宣布休庭,供在场各位就餐;晚上更是“挑灯夜审”,足可见该案的复杂程度及控辩双方对案件细节的探究之深。
一开庭,李庄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一口浑厚的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罪名潜在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了李庄的这一申请,理由是:中国法律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
孰料,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予以驳回。
李庄要求调阅看守所录像
公诉方称“无”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我先提5点申请,只有在这5点申请的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判定他有无遭受刑讯逼供;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在看守所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我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对这么重要的证人,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等人目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的吗?现在怎么又说没有了?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电报里也说有录像为证。控告我做伪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了李庄的5项申请,李庄开始变得激动起来,他随之说了一段让在场各位惊讶不已的“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都给我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的惊人之语引来旁听席的一片议论之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10分钟。
“黑老大”腕伤成疑点
李庄: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法院委托重庆某鉴定机构对龚刚模做出司法鉴定。鉴定书中的一段话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龚刚模遭到刑讯逼供了吗?”顺着鉴定书的结论,李庄当庭回忆了与龚刚模的会面情况。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所以就想先搞明白龚刚模在这个涉黑团伙中的地位,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在了解情况后,当着警察的面,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期间,我跟警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不让他上厕所,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一位姓何的副队长看到肮脏的情况后,把姓彭的警察训斥了一顿,于是他被放了下来,警察叫他把裤子脱下来洗干净了,还叫他用裤子把地板擦干净。然后继续把光着身子的他吊回去。”
公诉人:证人均指证李庄诱导龚刚模做假证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则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该借口,以达到延期审理的目的。
但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不是腹诽之罪吗?而根据笔录,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因此,这些证人证言不可信。”
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是李庄在会见时唆使龚刚模写的,目的是: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我都录了像
李庄作为被告,目前掌握的物证并不多。但他昨日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这是合法的,目前存在北京。”
李庄的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接触过。截至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也就是说,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退一万步讲,即使李庄教龚刚模怎么在法庭上翻供,我们的法官也是有鉴别能力的呀,法官可以不采纳,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证人证言称,李庄诱导龚刚模翻案,然后在法庭上提出鉴定。如果李庄真的做了假证,他还会主动提出鉴定吗?这不是打自己的耳光吗?”
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人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此外,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检方认为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李庄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