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各地价格听证会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无论是消费者参加人投矿泉水瓶,还是举起“反对涨价”牌,都说明听证会没有“猫腻”,民意表达渠道畅通、自由。这位负责人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不妥,不应被提倡和炒作。”
如何理解不正常现象
这些“不正常”现象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在郑州天然气价听证会上,有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牌;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上,有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对于这些“不正常”现象,这位负责人称,这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他说,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价格上涨对不同群体的影响不同:经营者希望价格上涨,消费者希望价格下降;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提高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服务,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降低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有人看重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有人看重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希望在定价成本中剔除经营者高福利的不合理因素。
建议公民把重点放在对调价方案、调价依据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而不是采用不文明的形式
这位负责人说,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要通过听证会展示出来,自然不会“一团和气”。“举办价格听证会,就是为了听取各方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一致,听证会也就没意义了。听证会上出现反对意见是正常的,问题是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都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这位负责人建议,公民参加价格听证会时,把重点放在对调价方案、调价依据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而不是采用“举牌子”“穿口号T恤衫”“投掷矿泉水瓶”等不文明的形式。
消费者是否“被代表”
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仅仅是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近一段时期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多次传出“只有一名代表反对涨价”等消息。有人认为老百姓都不赞同涨价,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被代表”了。
对此,这位负责人称,上述质疑是误解: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公告等。
他说,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
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不是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那些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听证会参加人与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选举出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
2008年修订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做出的回应。
听证会参加人如何产生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避免给人造成“操纵听证会”的误解,往往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最近,哈尔滨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由消协推荐的;福州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给人造成“操纵听证会”的误解,往往采取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说,消费者参加人不是消费者投票选举出的“代表”,但他本身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消费者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参与听证会,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这位负责人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好职责,确保消费者参加人的真实性。为避免所谓的“被代表”,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参与听证会,别再出现一个大城市只有20多人报名的情况。如果未能成为参加人,要积极申请旁听。
此外,相关部门应积极查阅参加人资料,防止其身份造假,有意见的消费者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也可通过互联网、报纸发表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他说,听证制度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应该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以便最大限度听到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利益诉求。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