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开展的“认筹”活动实属一种违规销售和变相销售。记者调查发现,我市房产市场中,一些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展“认筹”行为,而在这背后也存在着许多猫腻。
“认筹”不成反被“纠结”
市民马先生想在政务区潜山路和东流路交口一楼盘买房,2009年9月份缴纳了5000元“认筹金”,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开发商仅是开了一张机打发票,发票上写的是“诚意金”。询问开发商,他们表示“诚意金”即为购房“认筹金”,根据这个“认筹金”,并承诺在9月底开盘,倘若不开盘的话,会全额退还“认筹金”。“当时他们说得很好,我也就相信了,可没想到至今仍不见开发商开盘出售房屋,中途也联系了很多次,但是他们都以各种借口推脱。到现在‘认筹金’也没有退还。”
据了解,“认筹金”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认筹”行为多数违规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宏芹表示,我国有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允许开发商进行带有融资性质的预售。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获取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有任何销售行为。开发商开展的“认筹”活动,是一种违规销售和变相销售。“但一些不诚信的房开商收取了‘认筹金’,经过较长时间无偿使用后,后期如果房价出现大幅上涨,开发商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要解除合同,这样购房者往往丧失了最佳的购房时机。如果遭遇烂尾楼,购房者的损失将难以弥补。”
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合肥房产市场上,“认筹”现象很普遍。由于购房者购房心理急切,加上审批预售许可证需要一段时间的原因,多数楼盘“认筹”时,均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认筹”背后存猫腻
既然购房者不满意正式销售的房价可以全数取回“认筹金”,那么开发商又为何要“浪费”人力物力搞“认筹”呢?看似亏本的“认筹”,其实能给开发商带来诸多好处。一名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认筹”已经成为不少地产开发商营销的有力手段。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认筹金”能让开发商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认筹”更有价值的意义在于,通过“认筹”、选号、签认购书,开发商能人为制造出诸多火热的销售场面,刺激购房者,炒热楼盘,直接推动房价上涨。
该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拥有200套商品房的楼盘,按每套收取10000元“认筹金”来计算的话,开发商将可收取200万元的“认筹金”。而一些楼盘还会采取“认筹顺位”的方式,一套住房可能被数个购房者同时“认筹”,倘若一套住房由两位购房者“认筹”的话,“认筹金”总额将会达到400万元,如此大数目的资金,不仅能收取一定的利息,同时对开发商短期周转资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王宏芹建议,购房者缴纳“认筹金”时,不仅要明确该楼盘是否获得了预售许可证,对于现在的一些超大楼盘开发,还应明确开发商取得的预售许可证是否是自己即将购买的单元组团。同时,可以到政府主办的网站查询该开发商的诚信记录。在缴纳“认筹金”时,购房者最好能够与开发商形成一个书面合同,约定具体的开盘时间,以免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