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锌:事实上,对《拆迁条例》的质疑由来已久,包括法学界在内,社会各界早就提出并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梁慧星教授就指出,“《拆迁条例》已经自动失效了。”因为《物权法》第42条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注意!这是“法律”。而《拆迁条例》只是“法规”,不是“法律”。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
拆迁,涉及强制,在行政法上的性质是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宪法上的性质是对财产权的强制征收。问题在于,《拆迁条例》把征收之前的环节全部省去了,征收补偿本来应该是拆迁的前提,但《拆迁条例》没有涉及。
《拆迁条例》强调“管理”,体现的是传统的单向度的、政府控制的理念。这显然与政府目前追求的治理理念是矛盾的。在法律上,则与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我们这次致书全国人大,不过是在很多人心灵都受到震撼的时候,把自己的思考用行动的方式予以表达罢了。
记者: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公开表示,新《拆迁条例》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法制办现正在征求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邀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依您所见,《拆迁条例》修改的重点在哪里?
王锡锌:《拆迁条例》的修改,要进一步落实《宪法》、《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比如,拆迁,首先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只能是政府行为而非开发商行为,而且,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引入广泛的公众参与,从源头上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
对“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进行的商业开发”进行有效的遏制,据我所知,这也是在目前的条例修订过程中,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都特别关注的问题。
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征收部门也必须对房屋进行公平的、公正的补偿,这种补偿必须能够反映出房屋的市场价值,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修改还应在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