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拆迁制度涉及民生,民生问题应该是这一制度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立法者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核心主题。
幕后:
立法是利益间妥协,好意见未必可行
记者:您参与的立法,专家意见稿与最终实施的法律,差别大吗?是在专家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加法多,还是做减法多?
王锡锌:差别很大,更多的是做减法。比如,我曾经参与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工作。学理上,行政许可涉及对自由权的限制,我们学者当时就提出“法律保留”原则:一项立法,若要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应当通过法律(而不是法规)。也就是说,把这份限制自由权的权力留给立法者,行政机关无权设限。
但根据事后付诸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不仅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也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许可。“法律保留”原则被彻底放弃了。
谁对谁错呢?不好说。如果按照“法律保留”原则,中国现有的行政许可,一半以上都是违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是否符合中国长期以来以行政为中心的社会现实?如果学理上一定要坚持,中国整个许可审批制度就要在一夜之间做出调整。这可行吗?
所以,我虽然在学理上始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但法律最终没有采纳,我也很能理解。我仍然可以通过发表论文等学术途径予以批评和呼吁,但论文与立法是两回事,否则就是角色错乱。
记者:法学学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谁在主导立法?
王锡锌:学者之于立法,最大的作用是对立法机关专业知识方面的补充。比如,食品安全立法,涉及非常专业的技术性问题,只有食品专家可以提供专业意见,不一定非得是法学家参与。
法学学者要告诉立法机关这个问题应当是怎样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又是怎么规定的。这些都是建议性质的,最终怎么取舍,根本上取决于利益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