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应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调整不太可能改变原法,现在的问题是应该将原法没有涉及到的一些“真空”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原法提到了,但却模糊和不清楚的内容,尽量地细化,将每个条款的内容表述得明确、准确、精确,避免模棱两可,无法操作的情况出现。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需要承担责任的内容中,有一种情形是“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这里的市场平均价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市场平均价,是零售平
均价还是批发平均价;是某天的平均价,还是一周以来的平均价,还是一个月以来的平均价;是北京的平均价、全国的平均价,还是全球平均价,都没有说明,这样在操作中很容易产生歧义,应当避免。
再如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可是如果两法都有规定,且规定相冲突的,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标人单位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两法都有规定,但又都不够明确,适用何法,应该有更细的说明才好。
又如,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管理一直现实中法律真空问题,究竟该谁管,掌握在谁那里,扣除履约保证金谁说了算,扣留的保证金归谁所有等,这现实问题都应该有具体的补充规定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