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1日)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原来的拆迁条例将有颠覆性的变化,不但条例名称将有变化,而且内容、概念等将有不少改变,如“被拆迁人”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但这些变化都是专家意见,能否获得公众认可,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期待这一草案早日露面,给公众充分时间来讨论。
“搬迁”取代“拆迁”是草案的又一变化,尽管专家给予了极高评价,称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但不少网友却有质疑。他们认为,“搬迁”取代“拆迁”,如果只是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公民权利将没有实质改变。因而,“搬迁”取代“拆迁”,既需要专家进行详细解释,更需要变成实实在在的公民权利。
“搬迁”取代“拆迁”的深意之一是,要彻底改变过去以“拆”为主的土地征用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成为地方政府、开发商的习惯,更由于沾染了暴力、血腥味而让公众产生厌恶甚至恐惧。新条例中概念的转变,或许想达到改变地方政府与公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因为一部条例要想落实好,首先需要获得社会共识。
深意之二是,今后所有土地都将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沈岿的话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之前讨论的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今后将不再区分,搬迁统一定性为“公共利益”。
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之前,不少人认为之所以出现许多野蛮暴利拆迁事件,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公共”与“非公共”利益,开发商在政府许可条件下肆意拆迁。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有专家甚至认为,在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在我看来,由于今后土地出让都要净地出让,而政府又垄断着土地供应,因而,今后都是由政府来征地(新条例也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对公众而言,拆迁不管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出于商业目的,拆迁的补偿标准都应该是一样的,拆迁补偿的程序也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所有土地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征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就避免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拆迁为名,行商业利益拆迁之实这种情况。
“搬迁”取代“拆迁”,要想不让公众认为是文字游戏,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条例一方面要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迁人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