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1日电(记者 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宪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范宪贪污1027万余元、受贿702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范宪曾担任过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上海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数个职务。
关于贪污犯罪方面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范宪利用担任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上海森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另案处理),在森凌置业先后两次改制过程中,采用虚构销售事实、虚列成本等手段,将该公司所有的公寓会所、多套商铺及商品房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故意予以隐匿。
2005年底,范宪与陈洁共谋将已被隐匿的上述资产转入实际归两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范宪实际侵吞上述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将范宪侵占的会所、7套商铺、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国有资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故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受贿犯罪方面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范宪利用担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股份)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天懋公司的业务交往中,接受该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曹波、曹超(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他们在融资、收购如皋投资公司股份等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人以探病等为名,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02万元。
另外,2004年至2008年7月间,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董事长、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明(另案处理)在贷款担保、拆借资金等业务中提供帮助,于2006年初收受张亚明给予的泛亚酒店价值500万元的股权。
法院认定范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范宪身兼数职,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其实质就是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法院还认为范宪不具备自首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对范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范宪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范宪同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范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