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市场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开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或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便投其所好,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或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的市场行为外衣。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正荣就从开发商处低价购买5间店面房后高价转售,从中获利65万余元。
犯罪手段多样化。为了对抗侦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法。如前述郭跃荣、全保华受贿案,为掩盖犯罪事实,二人共同与请托方约定离职后受贿1000余万元(由于案发未遂),又分别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店面房,共同收受企业主干股股本金10万元。还有的是普通受贿手法与新型受贿手法交织在一起,往往是查处普通受贿案件挖出隐藏更深的新型受贿犯罪。“这也许就是我们统计新型受贿犯罪案件数据难以全面的一个原因吧。”倪集华解释说。
干股受贿案数量最多
据介绍,从2007年7月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对两高《意见》所规定的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都查办过,其中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居多,占总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贿案为最,达到26件30人。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庐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经营砂场谋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建平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自己享有李某砂场50%和货船30%的投资共计66.4万元的股份,但至2007年4月案发时李建平尚未取得分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平接受李某66.4万元是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份,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转让登记,也没有经过财务登记,是典型的干股。
“干股,说白了,就是权力入股,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贿人的青睐。”倪集华一针见血地指出干股的实质。
倪集华告诉记者,与干股受贿相近,以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更具隐蔽性。他以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城中支行原行长杭克勤、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原经理金育炜受贿案为例,清晰地描绘出了借合作投资之名收受贿赂之实的“路线图”:2003年,湖州农行的信贷员孟某(另案处理)负责处理某公司抵债资产的拍卖事宜。在孟某要求下,上述资产被低价评估为80.83万元,拍卖底价64.66万元。孟某与某拍卖公司总经理邱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以低价买入上述资产后再高价出售牟利。为顺利买下该资产并继续得到杭克勤、金育炜对拍卖行的业务关照,邱某又邀请二人参与入股共同投资,杭克勤、金育炜各占一股,每股股金为12万元。经过杭、金等人的帮忙,2004年1月邱某等人以65万元的低价拍得上述资产。此后,杭克勤将股金12万元打入邱某的账户。一个月后,杭克勤以资金紧张为由撤回股金,邱某表示不算金育炜撤股,并代为垫付股金。金育炜一直未出资,邱某也表示由他帮忙垫资。2006年该资产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邱某分配利润给杭克勤、金育炜各11.4万元。2008年初,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杭克勤有期徒刑七年,金育炜有期徒刑十七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拍卖公司股东之一的邱某邀请杭克勤、金育炜参股,又主动为两人垫付本金,目的是为得到两人对拍卖公司的业务关照。对此,杭克勤、金育炜都是明知的,并且利用职权帮助邱某竞拍成功。金育炜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杭克勤在出资仅一个月后又如数撤回股金,应视为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但他们却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这些行为符合受贿犯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受贿论处。
“假投资收真利润,或者真投资收受超额回报,都是行受贿双方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贿赂犯罪的惯用伎俩,这类案件我们近三年查实的就有11件13人,而且不少还夹带着其他形式的贿赂犯罪。”倪集华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