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仅以浙江省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办并被法院最近认定的低价买房受贿案的数量变化就可见一斑:2007年1件1人,2008年4件5人,2009年12件14人。
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去年查处的一批国土、城建、规划等涉房部门的受贿官员中,有不少都是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贿赂的。如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丽水市国土局原局长叶杰耀、杭州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原副处长樊伟胜等。
“低价买房往往是以家人和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进行,不少还以虚假投资方式进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查处。”倪集华举例说,衢州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吴某为得到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原局长张政的帮助,以每平方米850元(对外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750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政住房一套,总价11.1万余元。为掩盖低价购房事实,张政让在该公司任职的弟弟张宇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而后张政又和张宇虚签了价格为1200元每平方米的房屋转让协议。2004年5月,张政支付了11.1万余元的购房款,取得房产证。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了解到,近年来,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也明显增加,从2006年到今年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特定关系人受贿案16件28人,特定关系人也从官员的情人向近亲属等延伸。此外,以委托理财方式、近亲属挂名领薪、赌博方式的受贿犯罪也时有被查处。
有些法律界限难把握
尽管两高《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面对受贿犯罪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等方面的限制,浙江省检察机关仍感到法律武器不够用。倪集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
——离职后收受财物必须以事前约定为构成犯罪要件,而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心照不宣,事前约定很少,收集这方面证据难度很大。
——交易型受贿案件“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委托理财型受贿“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具体认定标准难以把握。低价买房案中,对买房人获得的“优惠”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差价的计算方法等问题,检、法两家存在分歧。
——干股受贿案中,干股受贿的认定、干股实际转让的证据认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未遂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合作投资型受贿和干股受贿的界限有时难以把握。在一些投资、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行贿人提供的出资款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难以说清,对此是定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存在分歧。
——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合作投资受贿案、挂名领薪受贿案、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案中,如何认定“未实际出资”、“共同利益关系”、“未实际工作”、“及时退还”,也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