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告诉记者,在医院里经常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死亡婴儿的家属没有将遗体抱回家自己处理,而是偷偷扔在医院的某个角落,医院发现后,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段时间后集中送到殡仪馆火化,这些都是有手续的。仅2009年,医院里就处理了15具这类无名婴儿遗体。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朱振雨、王治军是利用工作之便,受一些家长委托处理婴儿遗体,每具遗体收取一两百元的费用。而朱振雨、王治军在集中多具遗体后,又雇人将遗体偷运到野外掩埋,这次是因为掩埋工作没做好,才使事情暴露出来。“如果这次不暴露,这种私下处理婴儿遗体的现象还会发生。”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死亡患儿的家属为何要委托朱振雨、王治军等人处理遗体呢?济宁市卫生系统一位人士说,这与地方风俗有一定关系。按照规定,死亡婴儿应与成年死者一样都该火化,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将婴儿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而是找个地方私自掩埋,并且一般不会亲自去埋,而是委托别人代为掩埋。一些家长觉得花点钱将遗体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比较稳妥,心理上容易接受。
(三)
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曹永福认为,我国虽有《殡葬管理条例》,但一些地方仍然保留着对死婴私自掩埋或遗弃的民俗。“死婴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遗体,对于死婴的处理,应结合民俗实际,由医院与民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马广海说:“在当今尊重人的生命、人的价值的社会,再出现随便遗弃婴儿遗体现象,就太不人道了。”
马广海认为,尊重生命,才有自尊,这要成为每个人的理念;另外还要在管理制度上加以落实,政府方面应该建立更为人性化的、与现代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死亡婴儿处置办法。
曹永福提出,我国目前对死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死胎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从生命伦理、医学伦理的角度,尽快确立死胎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