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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 半数涉黑组织有保护伞

  中新网重庆4月22日电(记者杜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涉黑”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当前“涉黑”案件的新特征;“涉黑”犯罪的成因分析;治理“涉黑”犯罪的对策。

  383人被定“黑社会”45人被判无期以上

  白皮书显示,2009年6月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10件281人,二审受理23件478人。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判处罪犯520人,二审审结13件219人。上述10个月期间,重庆“涉黑”案件一审审结数相当于2007、2008年两年“涉黑”案件结案数之和。

  一审审结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29件案件中,涉案的512人以黑社会性质定罪383人,有4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254人,重刑率达49.6%,较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近4成。上述案件中,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共计约9.82亿元人民币。

  通过与河南、福建、广东、四川、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法院2009年受理“涉黑”案件的比较看,重庆平均每百万人口对应0.93件“涉黑”案件,在8省市排名第3位。

  “黑社会”组织公司化“保护伞”普遍化

  白皮书称,当地法院认定“涉黑”的29件案件共涉及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面目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或表面以合法企业形式存在,实际从事黄赌毒、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以违法犯罪手段实现垄断经营,是“涉黑”犯罪的新特征。

  公司化“涉黑”组织的“老大”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合法身份,涉案公司运营机制表面与普通公司企业无异,具有迷惑社会的效果。而以控制重要机构并深入渗透政府机关为特征的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地区尚未出现。

  在上述涉黑案件中,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其中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保护伞”包庇、纵容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查禁职责、泄露办案信息、安排自首立功掩盖“涉黑”组织犯罪事实、直接运用手中权力阻挠他人查禁等。

  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建设滞后滋生“黑社会”

  白皮书认为,受益西部大开发及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政策,重庆经济在直辖后迈入高速发展期。在经济社会秩序的大调整中,社会管理和建设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乘虚而入、滋生蔓延。

  重庆有的“涉黑”组织存在十余年之久未被查处,这证明在发现、控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同时,一批城镇无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再就业,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部分民众心理失衡,一旦有经济利益驱使,极易被黑恶分子教唆利用。

  针对“保护伞”与“黑社会”相伴相生的状况,白皮书认为,应把监督重点放在具有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追诉启动、批捕、起诉及裁判权、经济要素分配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及领域,切断“保护伞”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白皮书还建议,应提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档次,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赋予“打黑除恶”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针对性地建立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提升“涉黑”犯罪证据收集质量及效率,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

  重庆高院否认涉黑案件审判扩大化

  今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盘点前期的“打黑大审判”。白皮书认为, “涉黑”案件审判不存在扩大化。

  600余名律师参与“涉黑”案辩护

  白皮书盘点了“涉黑”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06年以来,该市法院一审审结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78件925人,18件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其中,2006年12件68人,2007年13件104人,2008年16件189人, 2009年29件373人,2010年1至3月8件19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逐年呈上升趋势。

  其中,2009年6月重庆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判处罪犯520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数的2%;二审审结13件219人。一审审结的以“涉黑”罪名起诉的30件案件中,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29件,涉案的512人以黑社会性质定罪383人,其中组织、领导者30人,骨干106人,一般参加者247人。

  白皮书指出,被告人的辩护、回避、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法庭给辩方的发言时间累计超过控方23.5%。全国各地共600余名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的辩护意见在15件案件中被采纳95次,法院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30人次。先后邀请28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近2000名普通公民及各地各类媒体记者1100人(次)参与旁听,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都可申请到庭。“涉黑”案件宣判当天,均由审判长向媒体通报审理情况,解释裁判理由。

  “涉黑”案件审判不存在扩大化

  白皮书说,以刑法第294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定罪量刑唯一标准,不作任何缩小或扩大解释。涉案的512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5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2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7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刑罚256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共计98219.46万元。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共254人,重刑率达49.6%,较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37个百分点。

  白皮书统计,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

  通过与河南、福建、广东、四川、北京、天津、上海等七省市法院2009年受理“涉黑”案件的比较看,重庆法院共审理29件,在八省市中居第四位,平均每百万人口对应0.93件“涉黑”案件,在八省市排名第三位。

  白皮书说,重庆打黑是全国“打黑除恶”工作的一部分。重庆法院始终践行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八字铁律”,实行阳光审判, “涉黑”案件审判不存在扩大化。

  官员腐败助长“涉黑”犯罪

  今天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认为,“涉黑”犯罪的形成,既有经济文化背景,又有社会管理因素;既有宏观层面影响,又有犯罪个体原因。

  成因之一是,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建设滞后的落差。受益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及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政策,重庆经济在直辖后迈入高速发展期。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社会管理和建设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可能乘虚而入、滋生蔓延。

  成因之二是,调控市场经济的“两只手”功能不健全。对市场经济主体“管”与“放”把握不到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显性的市场之手不够灵敏;社会控制不够严密,隐形的宏观调控之手仍有缺位。有的“涉黑”组织存在十余年之久未被查处,证明在发现、控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成因之三是,低俗文化的影响。少数社会成员理想信念迷失,思想素质不高,精气神不振,片面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码头文化、帮派主义、低级趣味等低俗文化有一定市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成因之四是,社会管理仍有真空。新增就业岗位总量有限,一批城镇无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再就业,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心理失衡。一旦有经济利益驱使,极易被黑恶分子教唆利用。“涉黑”案件19%的被告人为刑满释放人员,重点人群监管有待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未成年人引导不到位,也可能使其误入歧途、沾黑犯罪。

  成因之五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助长。黑恶势力要想做强做大,必然寻求“保护伞”;黑恶势力能做强做大,必然有“保护伞”。文强等少数受到拉拢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帮助逃避打击。这些腐败分子的行为保护了黑恶势力犯罪,助长了犯罪气焰,促成了“涉黑”组织由弱到强、由小到大。

  逾1/3组织成员是80后,近8成“保护伞”在公安

  今日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当前“涉黑”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

  成员复杂化:70后80后成主力

  认定“涉黑”的29件案件共涉及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被告人507名(记者按:另5件5人为对2009年6月前已经审判的漏犯、逃犯归案后另行起诉的案件)。

  涉案被告人1950年至1969年出生的共130人,1970年至1979年出生的共180人, 1980年至1989年出生的共180人,1990年以后出生的为17人。70、80年代出生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力军,占比为71%。

  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439人,占86.6%;中专文化程度23人,占4.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人,占8.9%。组织、领导者高中以下文化程度23人,占76.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占23.3%。规模较大的8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大专文化以上程度为7人,规模较小的1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最高文化程度为高中,反映学历文化程度与被告人在“涉黑”组织的地位及“涉黑”组织发展规模基本成正比关系。

  涉案被告人以无业人员为主体,无业210人,农村居民151人。农村居民身份的涉案被告人基本未从事农业生产,可归入无业人员类,无业人员即达到361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1.1%。涉案被告人中私营企业主44人,占涉案总人数的8.7%。

  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或直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6人(记者按:3名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加“涉黑”组织,13人犯包庇、纵容“涉黑”组织罪与“涉黑”组织并案起诉),另有一般职员86人。

  部分涉案被告人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2名组织、领导者分别取得市、区人大代表资格,其中1名同时为区政协委员;2名骨干成员取得区人大代表资格,其中1名同时为区政协委员,反映“涉黑”组织政治渗透性有所增强。

  组织公司化:平均多活三年

  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比重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面目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或表面以合法企业形式存在,实际从事黄赌毒、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以违法犯罪手段实现垄断经营,是“涉黑”犯罪的新特征。另外11个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的“涉黑”组织以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

  13个公司化“涉黑”组织平均存在时间为7.3年,11个暴力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4.3年,反映“涉黑”组织公司化程度与逃避打击能力成正比。

  公司化“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一人两面”,具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合法身份。公司运营机制“一体双构”,表面与普通公司企业无异,具有迷惑社会的效果。以控制重要机构并深入渗透政府机关为特征的高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地区尚未出现。

  行为多样化:更多使用软暴力

  白皮书将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方式,分为涉赌型、垄断型、涉黄型、涉毒型、高利贷型,部分“涉黑”组织兼具数种类型。为保障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不同程度实施了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

  陈坤志组织、岳宁组织等公司化“涉黑”组织均是在原始积累期使用暴力,戴上公司面具后则较少使用暴力,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与暴力程度并不当然成正比关系。

  白皮书称,“涉黑”组织公司化后,暴力手段更隐蔽,不再公开频繁使用,更多作为一种威慑手段以软暴力方式针对竞争对手等特定对象行使。

  危害扩大化:严重损害民生

  1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触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包括非法经营、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强迫交易等。触犯此类罪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2个成立公司,占比达92%。“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渗入合法经济领域后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必然结果。”白皮书写道。

  在触犯非法经营罪方面,80%的犯罪形式为违法发放高利贷。数据表明,“涉黑”犯罪的危害已从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向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扩散,从冲击日常生产生活向金融等高端行业扩散,从妨碍交易安全向危及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扩散,从单一的欺行霸市向严重损害民生扩散。

  “保护伞”普遍化:半数有“保护伞”

  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截至4月15日,17人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一审依法判处刑罚,另有2人经审理认为不构成该罪,其余5人正在审理阶段。

  因犯受贿等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

  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5人同时充当2个以上“涉黑”组织“保护伞”,10个“涉黑”组织有2个以上“保护伞”。“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

  “保护伞”绝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高中学历仅2人,专科学历共7人,9人具有本科学历,3人取得硕士学位,1人具有博士学位。

  包庇、纵容行为主要包括不履行查禁职责、泄露办案信息、安排自首立功掩盖“涉黑”组织犯罪事实、直接运用手中权力阻挠他人查禁等。

  “打黑除恶”剔除GDP中无赖经济

  白皮书指出,“打黑除恶”是社会基础工程。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务必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手段并举,打露头之势,断经济之源,绝政治所靠,让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法治社会无处遁形。实施、形成打击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涉黑”犯罪现象的治本之策。

  白皮书说,对易垄断、高利润、监管弱的领域,必须规范管理。对黑恶势力易染指的娱乐、建筑、运输、招投标、拍卖等行业,加强资格审查,防范黑恶势力进入。强化对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服务,防止暴力拆迁、非法采矿、垄断经营、强迫交易等现象出现。

  旅馆业、娱乐场所、文化市场,是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温床。枪支、爆炸物、毒品、色情等不良需求也是催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因素。职能部门应加强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监控,严禁黄赌毒,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土壤,剔除GDP中“黑”与“黄”的不良成分。

  白皮书还提出,应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判处和执行刑罚的力度。针对“涉黑”组织暴力多样化趋势,依法认定滋扰、威慑、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无缝隙打击“涉黑”犯罪。

  白皮书建议,提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档次,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赋予“打黑除恶”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针对性地建立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提升“涉黑”犯罪证据收集质量及效率,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

  白皮书强调,对“保护伞”判处刑罚,不仅应依据犯罪数额,还应结合危及党和国家事业、动摇执政基础、破坏党群关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国家政权机关形象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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