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平乐县法官黎朝阳羁押期间死于广西兴安县看守所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原兴安县看守所民警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兴安县原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妨害作证案与民警王万安虐待被监管人案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亲自督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院层层交办的重大案件。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受任后,于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横跨两年将两案成功告破,并移交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26日至2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两案进行公开审理,同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该判决认定,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羁押于广西兴安县看守所14监舍的在押人员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桂林市检察机关立案)不遵守监管规定,时任管教民警的王万安、周耀弟(另案处理)为了制止其违规行为,违反监管法规,指使该所留所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龙明辉、宾小小,用布条绕黎朝阳的腰腹部捆绑后,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舍通风窗处上。黎朝阳被捆绑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摄氏14.3度。次日上午约8时30分,同监舍的在押人员发现被捆绑着的黎朝阳昏迷后,即报告管教民警,管教民警随即组织人员将黎朝阳送当地医院抢救,当黎朝阳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事发后,时任看守所所长的被告人盘定龙未将黎朝阳被捆绑的事实真相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而是授意当班干警王万安等人隐瞒黎朝阳死前被捆绑的事实真相,并与王万安分别找参与捆绑黎朝阳的留所服刑人员和该所14监舍的其他在押人员谈话,指使他们统一口径隐瞒黎朝阳死前被捆绑的事实真相。因此,造成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王万安指使他人捆绑被害人黎朝阳并促发其死亡的案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根据被告人王万安、盘定龙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以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盘定龙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4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