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11年的赵作海前天获赔65万元,在当地的一些村民看来,这场冤案似乎有了一个不错的收尾。但是,赵作海冤案是如何“酿”成的呢?昨日,当年承办赵作海案的河南商丘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汪继华、郑磊及当年由法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律师”胡泓强向记者披露了赵作海案最终酿成冤案的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新华社郑州电来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法官现在已停职接受调查。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华介绍,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同志,共同进驻商丘市中院展开调查。当年“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经停职接受调查。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曾把案子退回去两次
当年承办赵作海一案的汪继华曾是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的检察官。他称,1999年接手赵作海案时,就和同事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于赵作海杀人凶器和无头尸体是不是赵振裳等方面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事实也不清楚,于是两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该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也一直未立案。其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超期羁押已达3年,这明显违法。汪继华回忆说,当年他和同事聊天时就说过,“如果该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来了,该怎么办?”结果一语成谶。
公诉人:庭审草草收场只为“应付差事”
郑磊是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据郑磊回忆,案子迟迟得不到起诉,这让柘城县公安局很有意见。县政法委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过状。2002年八九月份,当地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赵作海案提交上级机关研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在会议上,赵作海案被认为具备了起诉条件。郑磊至今仍记得当时摆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当时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
于是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商丘市中院提出公诉,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开庭。此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
郑磊回忆,因为有了上级部门的定调,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庭审时间大约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当时检察院连公诉词都没写,法庭上就按起诉书念了一下,几分钟就念完了,法庭上也没有激烈的辩论。我在答辩时只是说,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说庭审草草收场就是为了“应付差事”。
作为检察院的公诉人,难道没有感觉到此案的疑点吗?郑磊坦承,当时他也感觉到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有些站不住脚。“上面都定了调调,作为公诉人员我们要不选择起诉,要不就辞职不干,最后我还是妥协了,但心里一直不好受。”郑磊无奈地说。
辩护人:当年只是实习生无独立办案经验
据悉,当年商丘市中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其实不是律师,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既无律师资格证,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记者辗转找到了胡泓强,他承认当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当时由于其他律师都有业务在身,对此案也毫无兴趣,于是便让他担任了赵作海的辩护人。“我后来从此案得到的报酬还不到200元。”胡泓强说,虽然他当时只是实习律师,但也从案卷中看出认定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无法证明就一定是赵振裳的。这从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我因此在法庭上为赵作海作无罪辩护。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审也就是走过程。”他说,商丘市中院当年制作的判决书上,辩护意见仅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家反思呼吁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有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赵作海案看似是个个案,但却暴露出司法体制中的漏洞,有待加以完善。
赵作海案酿成冤案主要源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如何防止今后类似悲剧重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邓思清博士认为,要预防刑讯逼供,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也有专家指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再一味沿用过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而是要严格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表示,赵作海案两次被检察院退卷,却最终酿成冤案,源于政法委联席会定调调,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权力格局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院与法院异化为对警方侦查结果的一种“追认”。贺卫方教授称,要进行司法体制的反思,挖出具体冤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加以改进,以避免冤案错案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