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示范效应”
多位受访专家坦言,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说明制度仍存在明显漏洞,这不但对反腐败成效形成了重创,还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
“有些官员平时已有外逃征兆,而有关部门对此类‘潜在’贪官监管失效,以至贪官外逃变得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分析道,“贪官不断外逃,与国内反腐高压态势有关,但贪官之所以能在敛财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监管部门并未掌握其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情况。”
他认为,目前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与国际水平并未完全对接,这给外逃贪官增加了侥幸心理。目前,我国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国外的官员,不一定就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后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认为。
“贪官频频成功外逃,对国内潜伏的贪官,也起到示范效应。”胡仙芝担忧地说,“若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这不仅影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打击国民士气;在国际上也有损国家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破坏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国际间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决策时,他们难免不偏向相关国家的利益。”尹韵公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贪官,之前掌握国家有关领域重要机密内容,他们外逃后,易被敌对势力收买拉拢,对我国政治、军事、经济造成潜在威胁。”
中央多次剑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剑指“裸官”。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进行申报,对县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还出台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
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赫然在列。这也是“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对外公布。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审议两项暂行规定,再次剑指“裸官”。对此,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暂行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更实质的一步。”
同时,我国也对外逃贪官加大全球追逃、劝返工作的力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但全球追逃贪官仍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诸多现实难题。
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与国际加强了协作,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此外,我国还与邻国合作,加强了打击贪官外逃方面的紧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我国制度反腐日趋成熟,贪官外逃的“关口”将会越来越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