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机制的“民意期待”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由于法律、政治、文化等因素,我国从海外引渡外逃贪官难度极大,且追逃成本高昂。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尤显迫切。
“对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行使表决权的官员,不但要公布配偶、子女的海外学习生活情况,还应就此公开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胡仙芝认为,“调查官员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并非对官员搞‘有罪推定’。但官员作为公权人物,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
在他看来,一个官员把配偶和子女都送到国外移居,一般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严密观察,加强监管,利于加强防范。“代表选举官员,可以公开就此事进行质询,可有效避免把有外逃倾向的贪官选进班子,也能对有这种倾向的官员起到警告作用。”
“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尹韵公建议,“应严格控制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境)审批,特别是官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并通过媒体将官员的涉外情况予以公开。凡是家属移居国外的官员,就不能担任重要职务,或官员要担任重要职务,就应严格禁止家属移居国外。”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说,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对中高层官员的制度要求应更为严厉。”尹韵公进一步解释说。
多位受访专家还建议,有关部门要注意清理出国中介服务市场,严处为贪官海外安家、转移资产、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务的非法组织。尤其要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还须加强边控,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李成言说,“外逃贪官的引渡成本非常高,最好的办法是健全和完善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所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宜早不宜迟,越往后阻力越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已成为我国反腐的重要障碍。”北京市政协十届委员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广宇直言,“一步到位地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现实。但可在一些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如国防、金融、政法等。可尝试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如,明确规定何种级别以上官员须公布个人及家庭情况,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依次逐步推行。”
此外,曾广宇还建议,“该制度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完整,不仅包括官员个人财产或收入情况,也要包括官员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各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