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联成公司向利沛钦把大冚村废品站以成本价交由其承包,利沛钦于是表示支持联成公司承包经营黄江镇的废品回收业务。2008年12月,利沛钦与梁钦亮商量后,由梁钦亮联系联成公司,要求按照成本价继续承包大冚村废品站2009年的经营权。联成公司表示同意。经商议,利沛钦、梁钦亮、李永强等人以260万元的承包价把大冚村废品站转包给翟绍球。扣除支付给联成公司的成本价102.63万元后,利沛钦、梁钦亮、李永强等人从中获利157.37万元,归四人共同所有。上述款项由梁钦亮负责保管,2008年1月,利沛钦、梁钦亮、李永强、曾海坤每人从中分得5万元,其他主要用于接待和借款给利沛钦的朋友等。2010年1月14日,梁钦亮向侦查机关退缴共同受贿的赃款318.74万元。
法院还查明,利沛钦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东莞市蓝天公司先后挪用300万元给东莞市黄江世峰开发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黄江利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而东莞市蓝天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收缴各废品站上交的承包费等款项,由利沛钦分管该公司业务。
自1998年开始,利沛钦向东莞市常平镇桥沥管理区大呙经济合作社、南门经济合作社等购买土地。1992年1月,利沛钦之妻叶某英等人与大呙经济合作社成立“大呙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办理合法手续),合作开发大呙经济合作社土地。1994年12月26日,大呙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利氏公司(由利沛钦实际投资成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利氏公司,利沛钦通过该公司继续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16.41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