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顾瑞珍、白振)为更好地推进“十一五”污染减排进度,我国对没有做好减排工作的地方政府,实行问责制度。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行政问责是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监察部实施的。问责制有力地推进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的进度,有力地促进了减排目标的实现。
《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09年,国务院召开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发布了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对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经济处罚;对2009年上半年减排进度较慢的8省(区)进行书面预警,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督查指导。
严格的考核问责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重视。各地纷纷创新招数,强化措施:河北颁布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州)、县政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广西对未按计划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47位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全区发出通报;江苏、浙江着手编制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辽宁、江西、湖北等省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一县一厂建设;甘肃、新疆、青海等地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挤出资金支持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