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此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问题一:为什么要进行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这位负责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