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开放与独立自主底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一些银行大力推进国际化战略,积极“引进来”、“走出去”,部分银行通过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加快自身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风险底线,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在实施“引进来”战略方面,必须坚持自主开放原则,牢牢掌握国家对金融的控制权。这是最基本、最关键的底线。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东欧一些国家之所以成为重灾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在金融开放中丧失了对本国银行的控制权。危机袭来时,西方金融机构大量撤资,导致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立即陷入困境,并拖累实体经济跌至低谷。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单家不超过20%,多家合计不超过25%”。这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在“引进来”的过程中,还要重视“引资”和“引智”相结合。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已经成为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领域,单纯的“引资”已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引智”作为对价,在引进资本的同时更加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以及高素质专业人才。
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国内银行应坚持四条基本底线。一是服务自身的发展战略。“走出去”必须立足于自身发展和战略需要,不符合发展战略的项目即使有利可图也不宜出手。二是紧跟实体经济。原则上是客户走到哪里,银行金融服务跟进到哪里。三是有富余的自有资本,有这个本钱去做这个买卖。四是有必要的管理国际化金融机构的能力,主要是国别风险、项目风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应该说,目前我国符合这些条件的银行并不多。因此,从战略上讲,“走出去”的步伐应该更加稳妥,我们的重点还是应放在做好自己的事情、维护自身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上。
信息对称与银行风险披露底线
在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事项等方面,确保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至关重要。缺乏完整、可靠的信息支持,监管政策乃至国家重大经济金融决策都将因依据的不准确、不充分而发生偏差。
做到信息对称,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现场、非现场手段的监督检查,更需要银行主动、尽职地搞好风险信息披露。因此,建立一套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底线不可或缺。就信息披露的要求来说,除了内容完整、披露及时,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数据真实性。如果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那么,银行的资产、利润、不良资产率、资本充足率、资产回报率、资本回报率等就缺乏可靠基础。
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底线
金融创新如果过度,脱离必要的监管,大搞结构极为复杂且不透明的金融产品创新,就非常容易导致风险失控。这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客观地看,目前我国银行业不是创新过多,而是创新不足。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银行盈利来源,逐步改变了银行业过去以存贷款为主导的同质化、低层次竞争格局。但应该明确,我们鼓励的创新是遵循法律法规、符合金融内在原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得”的创新。同时应当看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推进金融创新中也出现过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发客户的投诉乃至诉讼,给银行带来经济、声誉上的损失。因此,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设定规范、明晰的风险底线,是实现监管和创新“正和博弈”、促进银行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提升的一个关键。
基于当前的实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底线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规制底线。银行所有的创新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这是刚性约束。其中,特别要针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进行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二是杠杆率底线。严格限制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放大杠杆率,或者通过显性或隐性担保承担额外的风险。三是透明度底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客户、监管部门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投向、潜在风险等相关信息。特别是面向大众销售的金融产品,原则上应在5—10分钟内就能给老百姓讲明白。 (蒋定之,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