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29日电(记者 叶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9日公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购买经适房的诸多细节,并规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两成。
《实施细则》还规定,贷款额度由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0.5)×12个月×贷款期限。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
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此次上海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
比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之外的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同时,《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实施细则》还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年限是最长不超过30年(若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5年内竣工的次新房除外),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另据介绍,上海市首批经适房的申购目前已进入复审阶段,复审通过后将进入摇号选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