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11日电(记者 王研)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日,该院对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州政府原副州长黄永华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黄永华先后在担任大理州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大理州副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房产开发、广告业务承揽、外宣光盘制作、发行出版书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223万元人民币及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只。此外,黄永华还采取虚构名目报销个人开销的方法,共贪污公款80250元。
其中,黄永华在组织集资开发建设大理市太阳苑小区的过程中,为大理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协调开发太阳苑小区土地相关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赵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及价值35223元的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只;将大理州外宣光盘制作业务交由四川大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成都武侯区高地设计工作室设计制作,分六次收受李某送的人民币44万元;为大理忆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承揽广告制作业务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叶某送的50万元,等等。2008年10月,黄永华带队出访印度尼西亚,和文平在经手办理组团事宜时,从组团费中套取了6万元公款,并将此前黄永华在香港买手表的43950元在套取的公款中予以冲销;2007年8月在青海参加培训时,购买了36300元的虫草供个人食用,在大理州外事办公室接待处的公款中予以报销。
法院认定,黄永华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认罪的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黄永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