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太原9月13日消息(记者 李凡)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山西焦煤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玉斌(正厅级)受贿案,上周五在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5年,时任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副总经理的高玉斌,受人请托为梁志刚(另案处理)在晋煤集团发运计划内电煤,后其安排时任晋煤集团运销处处长的李海明(另案处理)帮助梁志刚办理煤炭购销及发运事宜。2007—2009年,梁志刚连续三年以江苏溧阳昆仑热力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晋煤集团签订了每年15万吨计划内电煤的煤炭购销合同。为了感谢高玉斌和李海明的帮助,梁志刚2006年、2007年、2008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和2009年春节期间分别7次送高玉斌人民币120万元,送李海刚人民币24万元,二人均用于个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