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新网记者了解到,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鹰潭市房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林建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建伟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期间,林建伟利用担任鹰潭市房管局副局长、局长、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鹰潭市沿江小区拆迁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之便,收受徐某等6人贿赂共计58万余元人民币。
2001年,为了达到非法侵吞的目的,林建伟与时任鹰潭市房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纳的余忠将地级干部楼的工程结余款20余万元另设账户账号单独放在一边,等有机会将其私分,后担心被查处将该款项移交局里。另查明,林建伟对188万余元人民币和4200元港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林建伟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将国有财产另设账号放在一边,不告诉别人,期间多次商议私分,已构成贪污罪。但是没有占为己有,仅为非法占有创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后将钱交回,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林建伟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价值188万余元人民币、4200元港币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建伟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并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