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那么量刑方法的变革对法官会产生哪些影响?
戴长林:第一,工作量有所上升。量刑步骤由以前的一步到位到现在分步进行。首先确定量刑起点,然后确定基准刑,最后再确定宣告刑,一步一步走,更加明确具体了。在法庭调查阶段,除了查明犯罪事实,还要详细查明各种量刑事实和情节;在法庭辩论阶段,不仅仅要辩论构成什么罪,还要辩论量什么刑。另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还要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这必然会导致法官的工作量有所增加。
第二,裁量权得到了规范。过去估堆量刑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量刑经验直接判断,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如果悬殊不大,就不好评判是重了还是轻了。现在要分步骤量刑,每一步都有量化的标准,量刑起点怎么确定,刑罚量怎么增加,每个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多少、从重多少,都设置了一个幅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官们的手脚。必须注意的是,法官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不是要剥夺法官的裁量权,也不是否定法官的裁量权,而是必要、合理的规范,因此,这次改革也是法官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记者: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如何具体量刑?
戴长林:量刑规范化要尽可能把各种影响量刑的要素都想到,主要是三步走。
第一,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记者:量刑规范化改革有何突破与创新?
戴长林:量刑规范化改革使中国刑事审判由粗放走向精细,从估堆走向严谨、规范。
首先,明确了量刑步骤。现行的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量刑情节比较原则,不同法官理解起来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出现了备受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根据我们现在的规定,分步量刑的方法更加公开、透明,更加科学、合理了。
其次,引入了量化方法。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量刑标准更加明确了、细化了。比如规定投案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法官在这个幅度内进行裁量,就更加准确了。
第三,在量刑程序上引入了量刑建议。增强了量刑的抗辩性,使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真正参与到量刑活动中来,改变了以往庭审活动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改革后,检察机关起诉时不仅要指控犯罪,还要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是否同意,也可以发表意见。在法庭上相互对抗相互辩论,双方说得明明白白,法官听得清清楚楚,旁听的当事人家属、老百姓也听得清清楚楚,这样既有利于法官的裁判,也有利于对法官的监督。
第四,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过去法官开庭的时候,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都是把定罪和量刑混在一起。现在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相对分离,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是这样,先辩论是不是构成犯罪,有没有罪,然后再辩论应该判什么样的刑。
记者:这项改革遇到的困难与挑战是什么?如何深化与完善?
戴长林: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还是思想认识问题。
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我国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背景下进行的,是完全必要的改革。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这是一个全新的量刑方法,法官必须尽快掌握和熟练运用新的量刑方法。
第三,各高级法院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在将来的实践中,有可能碰到一些没有规定或试行的量刑情节,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律精神的原则下灵活处理。另外,要注意量刑规范化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避免机械化和一刀切。量化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主张不管是量刑起点、基准刑还是量刑情节,都不宜确定到点,而应规定一个幅度,让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具体裁量。
记者:这项改革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戴长林: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法官不懈的追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司法的人民性得到了突出和体现,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好的保障。量刑不再神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参与进来了,量刑的证据展示在法庭,量刑的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的理由辨明在法庭,量刑终于走到台前,阳光司法又射出一缕光焰。(《半月谈内部版》2010年第11期,记者 程士华 刘园园 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