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那大11月11日电(记者 丁静 通讯员 裴怡斌 唐中政)记者今天从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吴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赃款187.22万元,并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苗,男,44岁,海南省澄迈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东方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吴苗在担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东方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苗退赃1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苗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苗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