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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建议改革审查逮捕制度
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 让律师发表意见把冤案错案堵在审查批捕阶段

  今年全国人大还没正式开幕前,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就准备好了他的议案。他建议,全国人大在着手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要改革审查逮捕制度,保障公民诉讼权益。“这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保障公民诉讼权益的必然要求。”

  他说,已联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将在两会上提出“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

  不足:审查逮捕程序的书面化建议: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

  陈云龙说,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往往单方面审查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没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的刑讯逼供行为。

  被错误指控杀妻,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没有在审查批捕阶段“面见”检察官,没有机会供述和辩解。佘祥林的口供互相矛盾,佘祥林身上的多处伤痕也说明公安机关在获取口供方面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但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提审佘祥林,“从而失去了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利时机,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陈云龙说。

  为此,陈云龙建议,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明确讯问的案件范围。检察官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复核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解决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与事实疑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从而恰当评估逮捕的必要性,避免造成错捕。

  实际上,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讯问程序、讯问注意事项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不足:审查逮捕程序过于封闭建议:让律师参与发表意见

  不过,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处地位、条件以及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在他面对检察人员讯问时,往往不能有效辩解,有时甚至对准确还原客观事实力不从心。

  “对审查逮捕这种特殊的司法审查而言,律师的介入尤为必要。”陈云龙说,由于立法原因,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过于封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运作的情况较为少见,“更遑论去影响逮捕决定了”。

  陈云龙以“彭水诗案”(重庆彭水县教委一干部写了一首手机短信诗,被认为诽谤县领导,从而被刑事拘留,继而又被批捕)为例子说,如果此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有律师介入,检察机关就可以借助律师的质疑,更好地查明真相,把好批捕关。

  司法实务已逐渐重视律师在审查逮捕中的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进一步落实。

  同时,陈云龙也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考虑审查逮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也要考虑司法资源的现实情况,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此,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同时明确,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据都市快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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