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李斌、崔静)被害人遭受无辜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却得不到任何赔偿……面对许多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成一张“法律白条”的现象,正在此间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向大会提交提案,呼吁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进一步塑造司法公正文明形象。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后,不少因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致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也因此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
2001年,震惊全国的鄂渝湘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犯罪团伙被抓获后,50多位受害家庭却无奈撤回民事赔偿要求,因为张君判决时的个人财产只有2300元;2004年,轰动一时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中,三个受害家庭提出80余万元索赔诉求,法院最终判决只赔偿每个家庭2万元……多年在司法领域工作的李钺锋委员在列举几个典型案例后说:“这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文明形象,而且增加了许多刑事被害人长期申诉、上访的纷争。”
“刑事受害者的权利保障问题,确实需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李钺锋委员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给予一定补偿和抚慰,“这不仅是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许多被害人因生活贫困长期申诉、上访的纠纷,增强广大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旨在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收到较好反响。
“这还不够。”李钺锋委员指出,为保障和关心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他提出4点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切实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设立救助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律程序。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中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是严格设定救助范围,切实落实权益保障。救助对象只限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目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被害人既无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又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赔偿,基本生活遭受很大影响而亟须接受救助的。
四是建立救助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救助资金来源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