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主的终端零售业,商品种类相近,各超市在商品质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基本没有差异,缺乏其他营利手段,只能打“价格战”并竭力挤压供货商。更为致命的问题是,零售业虽有商业名号,但自己“并不做买卖”,成了“二房东”。
零售业中百货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平均占到货款的30%—40% ,损害了供货商的利益,侵蚀了制造业的发展潜力。由于大型超市拥有强大的品牌效应,对供货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产能过剩突出,而且生产企业不重视渠道建设,绝大多数供货商面对超市方面的苛刻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不得不被迫接受超市的“盘剥”。
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国外成熟法案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杜绝各种乱收费,从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敦促零售企业重视提升经商能力和内在竞争力。
零售业问题究竟根源何在?国外经验对我国零售业的发展有何借鉴?今后应当如何规范零售企业的收费行为?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流通产业研究室副主任依绍华。
大型超市千店一面,特色不突出,沦为“二房东”
记者:对比美国零售业发展的现状,您认为,目前我国零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国内供货企业为何要接受零售企业的种种“盘剥”?
依绍华:尽管入世以来我国零售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与国外零售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美国零售业相比,我国零售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大型超市千店一面,特色不突出。我国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主的终端零售业,商品种类相近,各超市在商品质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基本没有差异,导致大打“价格战”并竭力挤压供货商利润。
二是自主品牌连锁率较低,信息化管理水平低下。目前我国排名位居前5位的超市,其销售总额仅占超市总销售额的22.5%。在营销方式上,大多数本土零售企业规范化水平低,管理较为分散,没有统一化的物流支撑体系和配送中心,绝大多数超市依靠供货商提供物流支持,导致难以实现品种统一调配。
三是零售企业沦为“二房东”,依靠挤压供货商利润实现扩张。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凭借其在零售终端领域的超强影响力,通过向供应商收取进店费等各种费用,维持自身零售低价,转而挤占供货商利润,并利用这些利润和挤占的资金大举扩张。由于这些大型超市拥有强大的品牌效应,对供货商而言具备了一定的垄断性。同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产能过剩突出,而且生产企业不重视渠道建设,绝大多数供货商面对超市方面的苛刻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只能接受超市的“盘剥”。
超市基本上“自废武功”,凭借收取租金和费用进行“寄生性生存”
记者:零售企业沦为“二房东”对自身和供货商还有什么影响?
依绍华:最致命的问题是,当前不少零售企业已经基本上“自废武功”,虽有商业的名号,但自己“并不做买卖”,既没有购销资金、也没有买手队伍,没有买断经营,更谈不上自有品牌,基本上背离了商业的本义。百货业和超市不再致力于提高自身经营水平,通过出租柜台、引厂进店等方式获取利润,完全是凭借收取各种租金和费用实行“寄生性生存”。目前零售业中百货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总额平均占到供货商货款的30%—40% ,不仅大大损害了供货商的利益,也侵蚀了制造业的整体发展潜力。
应强化零售企业差异化经营,鼓励本土超市开发自有品牌商品
记者:您认为,我们应当如何引导零售行业进行充分、有序的竞争?
依绍华:我认为,在规范零售业发展、鼓励充分竞争方面,我们可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本土超市要强化自身特色、实现差异化经营。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经营有实力、有特色,发展主打生鲜食品的连锁超市仍然有钱可赚。我们应该学习美国本土超市的做法,立足本地,实现差异化经营,一方面通过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输出服务作为主要特色,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生鲜食品等方面突出本地特色,通过农超对接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
第二,大型购物中心向郊区化发展。“大城市病”已在中国多个城市显现,由于城市中心比较集中,商业购物场所往往聚集在市中心,对城市交通等构成极大压力,随着住房向郊区发展,将大型购物中心向郊区引导,吸引顾客分散化购物将成为一种趋势。而且郊区的地价和房价较低,会降低零售商的成本支出,零售价格也会随之降低,将大大提升居民的总体福利。
第三,鼓励本土超市大力开发自有品牌商品。自有品牌商品是提升零售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其提升自身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外资品牌超市基本都有自有品牌商品,而且种类繁多,经常与畅销商品如影随形,正面竞争。我国本土超市则很少有自有品牌商品,原因在于一方面因为规模相对较小,生产自有品牌商品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还是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对提升利润的动力不足。
应立法规范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
记者:我们又应当如何规范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关系?
依绍华: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恢复和强化商业企业的经商能力,同时出台中国的《罗宾逊—波特曼法案》。有关部门针对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普遍收取进场费的现象,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对零售企业的行为没有起到实质的约束作用。
随着供货商的觉醒,我国供售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国外成熟法案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设立大商场收费管理听证制度,规范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从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敦促零售企业重视提升经商能力和内在竞争力,引导我国零售业走上健康持续的发展之路。这是“十二五”时期零售业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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