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1月28日电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8日披露,该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福建福安人,1963年生,女)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责令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因本案造成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逾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5月间,郑某某为牟取利益,参与陈某某、李某等14名会首组织的民间标会,透标会款总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
同时,郑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福安市区组织人民币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10000元不等金额的非法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计人民币1380多万元,倒会造成16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9万多元。2010年6月,郑某某与被透标会首及其存款会员达成还款协议。
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郑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住所先后非法组织300元-10000元不等的月会共20场,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近30人参与标会,共吸收公众存款1700多万元。2011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倒会”后,造成18名参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60多万元。
法院认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已就2002年至2004年5月期间非法组织民间标会造成的会员经济损失与相关会员达成还款协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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