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仅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说,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地方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司法解释。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都算劳动报酬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行为人逃匿的,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
对此,解释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符合“期限+数额”或“人数+数额”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备案。”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说。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属“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解释第五条规定,符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是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是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视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转移财产、逃匿呢?
解释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可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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