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临时工”:为什么“惹事”的总是他们?
5月31日,延安一辆警车驶过城管与商户冲突现场未停。图片来源西部网
“延安城管暴力执法”视频中,刘国峰被一名城管队员跳起来踩中头部,致其昏迷。图片来源西部网
今年1月辽宁抚顺城管打人视频引发广泛关注,5月底延安城管执法打人再度引爆舆论……而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如出一辙:肇事者是临时工。近年来,在涉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群众的冲突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直接责任人,此现象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为什么“惹事”的总是“临时工”?
到底有多少“临时工”?
事实上,1995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经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用人单位将过去的“临时工”转变成“劳务派遣人员”。尽管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却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到底有多少“临时工”?恐怕没有人会知道具体数字,但是业内人士透露,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有“临时工”。
比如,为了应对城市管理点多面广人少的矛盾,湖南邵阳曾一次性雇用1000多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并把监督员所收取罚款中的80%作为给监督员本人的奖金。再如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曾进行过一次排污费的专项审计,结果表明,6县(区)环保局财政供给人员仅159人,编外人员多达606人,占总人数的近八成。
广东某区交通部门负责人王某告诉记者,他们有正式交警200来人,招聘的协管员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而据他了解,有些城管部门“临时工”的比例更加夸张:“很多活儿都是临时工在干。”
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初步掌握的情况是,在不少地方的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门,正式编制人员与“临时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多数“正式工”一般从事着相对清闲的工作,而大量“临时工”则被安排到脏、累、危的工作一线。
为什么“惹事”的都是“临时工”?
延安城管执法打人,算是最新一起与“临时工”有关的大新闻。细细梳理发现,近年来,“临时工”大都与负面新闻联系在一起。无论大事小事,几乎都是“临时工惹的祸”。
王某告诉记者,有了协管员后,许多工作都由他们完成,只有涉及执法时正式交警才会出面。一方面是许多脏活、累活都由“临时工”来完成,另一方面,相对低下的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同时缺乏相应的培训,使得“临时工”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容易“惹事儿”。
据王某透露,他们招聘的协管员许多是没工作的,至于学历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协管员每个月到手只有2000元出头,而同样岗位的正式工收入要多很多。王某所在的部门还会为协管员购买完整的五险一金,还有零星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但是在许多地方,五险一金和培训对“临时工”来说,难以体现。
综合媒体公开报道,被曝光的延安城管局有些大队的人员培训尤其是对“临时工”的培训像“走过场”,两三个月也没有一次培训。而广州一名工作6年的城管协管员甚至表示,入职后没有培训过,“都是根据经验工作,或者老协管员带新人。”政治工作、党团学习、纪律教育等制度形同虚设。
多地协管员招聘公告显示,其对学历要求多集中在初中、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职业技能则无规定。例如某地城市管理处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要求应聘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在18至30周岁,无犯罪被罚记录;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本地户口,待遇为每月1200元,但不含缴纳社会保险五金。
“‘临时工’执法或者所谓‘协助执法’不符合法律原则,其实质是部分政府机关不作为、懒作为。”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个别部门只拿财政待遇而不干活,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功自己拿,出错有人顶,其危害不可小视。”
“临时工”何时能真正成为历史?
记者梳理发现,“临时工”行使执法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中的劳务派遣工、临时雇用人员,以协管、协警、联防人员为代表;二是基层政府尤其是公共服务窗口的临时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是“外包执法”。
据了解,一些执法部门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协管人员,本意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力量的不足。王某告诉记者,招聘这么多协管员也是没办法,一方面编制不够,另一方面现在工作量太大,“那么多路口、行人,光靠正式职工根本管不过来。”
“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上个世纪的编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在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劳务派遣工问题多发的根源是用工双轨制。“旧编制制度造成吃空饷、编外人员大量存在,进而导致公权力使用不规范。”
“临时工”何时能真正成为历史?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开始了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南京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过行政编制的10%。甘肃省也发文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福州市纪委规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还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冀蓓红认为,应当严格明确协勤、协管人员不能作为执法主体,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培训等,同时应建立“临时工”责任人和涉事部门之间的行政过错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消除“临时工”执法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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