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园林公司开后门“捞外快”,与代理律师达成提成协议,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涉嫌受贿315.38万元,身陷囹圄。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过年送礼能否认定为行贿”、“行贿人送给丁宝军的房产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该认定为行贿既遂还是未遂”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情
7年涉嫌受贿315.38万
丁宝军原是一名农家子弟,经过多年努力,从2005年开始担任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庭审中,丁宝军自我忏悔说,一直以来,他都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然而,走上副局长岗位后,他却打开了受贿之门。
检方指控,某园林公司相关负责人谢某某为了承接安徽煤田地质局合肥办公楼新区一期办公楼和家属楼园林绿化、景观道路工程需其提供帮助,2005年5月的一天,谢某某在丁宝军车上送给其5万元。同年6月的一天,又送给他10万元,一月之后又送给他5万元。
检方指控,从2005年至2012年间,丁宝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安徽××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江某某、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谢某某、安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财物共计315.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归案
配合调查别的案件时主动交代
然而,丁宝军的案发却颇具偶然性。庭审中,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丁宝军是在配合省纪委调查另一起案件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2年7月份,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因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涉嫌贪污、诈骗,因案情调查需要,曾多次派人来安徽找丁宝军了解情况。去年上半年,省纪委为协助北京市司法机关,通知丁宝军到办案点配合调查。而正是此次调查后,丁宝军犹如竹筒倒豆子似的,陆续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去年7月份,合肥市检察院对丁宝军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
庭审中,合肥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证据,认定丁宝军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辩护人进一步表示,丁宝军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此,控方予以支持。
庭审
庭上围绕两个焦点辩论激烈
焦点一:收下过节礼品是否构成受贿
检方指控,江某某、陈某某曾在中秋、春节期间,送给丁宝军42.5万元,感谢丁宝军的帮助和支持。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这些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应当从受贿款中剔除。辩护人说,在送给丁宝军钱财时,江某某和陈某某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务,丁宝军也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42.5万元之中,包含了陈某某送去的2.5万元购物卡。对此,辩护人说,逢年过节送礼是人之常情,以往送烟酒,如今送购物卡越来越普遍。他认为,丁宝军违反了收受礼品的规定,应以违纪处理。
对此,公诉人并不认同。公诉人认为,行贿人给丁宝军送礼,虽没点明具体事务,“但双方都心知肚明,或感谢其前期的帮助,或为后期继续提供便利做准备”。另外,从调查来看,行贿人与丁宝军只有利益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亲戚、朋友关系。而且,“人情往来”通常是相互的,但丁宝军对行贿人的“送礼”行为没有回馈或很少。
焦点二:房屋未过户是否算受贿未遂?
检方指控,丁宝军与江某某曾达成协议,江某某代理煤田地质局的诉讼业务,代理费分成30%给丁宝军。 2010年,江某某以安徽××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庐阳区新天地广场购买了一套写字楼,价值195万。后这套写字楼整体租给安徽××律师事务所。江某某与丁宝军约定,该房作为代理费分成送给丁宝军。此后,江某某还将10万元房屋租金交给丁宝军。不过,到案发时,房屋尚未过户给丁宝军。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江某某虽作出过承诺,但房屋产权至今并未过户,丁宝军并不是该写字楼的所有权人,因此,“这应认定为受贿未遂”。但公诉人认为,写字楼的产权虽未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但江某某与丁宝军对房屋归属已有约定,且丁宝军还收取10万租金。而且,按照“两高”相关解释,汽车、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也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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